今日特推: “恋爱转账”,分手后能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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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复婚同居,购房款如何追回?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一年前林某和赵某某离婚。为了孩子和父母,在家人的劝说下赵某某答应让林某回家住,不过不能跟林某复婚。过了一段时间,赵某某想买个大点的房子,于是跟林某商量,赵某某问林某买房子的钱怎么办,林某说自己有30万可以买房,买房后房屋登记在了赵某某名下。不久,林某出轨,赵某某把林某赶出了家门。林某想要回那30万元,赵某某就是不给,林某还能否要回这30万元钱呢?
 
    法官说法
 
    林某夫妇离婚后没有办理复婚手续,后来又因故解除同居关系,分割财产时发生了纠纷。情形一,如果林某有借条等证据能够证明当时出资的30万元是借款性质,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赵某某作为借款人应当偿还这笔借款。情形二,当林某出资时没有明确表示是借款或共同出资,且赵某某主张该款项是赠与,那么林某一般不能要回这30万元。若林某能证明双方有共同出资买房的约定,虽然房屋登记在赵某某名下,但基于双方共同出资的事实,林某可以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或者要求赵某某返还其出资部分。这个案例提醒有类似情况的人,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很可能为将来的财产纠纷留下隐患,具备结婚条件就应当尽快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如果因某种原因暂时不能办理,那么也应当对财产的来源和归属作出书面的具体约定。而对于房屋、土地之类的不动产,更要办理相关的物权登记,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