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4天受工伤,公司“事后参保”能否获赔?
陕西泾阳法院巧解纠纷获锦旗
山东法制传媒网:(吕锐云 孙珍)10月9日上午,一面印着“公正执法扬正气,恪尽职守解民忧”的锦旗,送到了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卢佳法官团队手中。锦旗背后,是一起关乎劳动者“救命钱”的工伤保险纠纷,更涉及不少人可能遇到的法律疑问。
时间拉回2024年5月,李某刚入职陕西某公司4天,就不幸在工作中受伤,全身多处骨折。可让人揪心的是,因为入职时间短,公司还没来得及给李某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公司于5月7日补缴了工伤保险。
后经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条件。后他向人力资源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要求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时,该中心认为,李某是受伤后才参保的,新发生的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一边是急需医疗费康复的劳动者,一边是对法律法规理解有分歧的行政部门和企业,三方各执一词,李某无奈之下,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及入职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审核意见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卢佳法官接案后,第一时间梳理卷宗、摸清案情,及时向综合庭庭长汇报并共同研判。很快,案件的“核心症结”浮出水面:双方争议的焦点,其实是“受伤后参保,对劳动者新发生的费用,是否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这一法律适用问题。
一方面是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是工伤保险基金流失风险的防范,卢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在庭长的带领下多次组织三方进行沟通,释法析理,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该案中考虑到李某入职时间短,公司在其受伤后已经及时补缴了工伤保险费,人力资源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应当支付李某参保后新发生费用。
经过多轮释法析理和疏导,三方的分歧逐渐化解。最终,人力资源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重新审核,认可了李某的申领资格。2025年9月19日,11万余元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顺利发放到李某手中,“谢谢你们,法官,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李某家属连声道谢。
这起案件的化解,不仅是泾阳县法院践行“分析研判抓核心、府院联动明方向、深入调研理思路、充分协商定方案、释法明理消分歧、及时迅速快落实--六步工作法”的生动实践,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更让司法温情直达民心,用真实案例给企业和劳动者上了一堂“普法课”,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