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原告崔某与其他同事在家中聚餐时结识了被告张某,随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期间同居。2023年8月,双方因感情纠纷终止恋爱关系,崔某要求张某退还2021年4月至2023年8月期间彩礼6.6万元、金银首饰费用、保险开销及学习美甲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等共计15.79万元。在遭到张某拒绝后,崔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上述款项。
张某称,从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双方均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济高度混同,这期间的相应支出也是表达或增加感情的消费形式,对于日常的消费型支出以及一般赠与不应返还,崔某为张某交社保的费用以及培训的费用,属于女方个人生活保障的支出以及增进双方共同生活质量的支出,应当视为无偿赠与;同时女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怀孕15周4天接受了引产手术,同居期间也付出了大量的情感和经济上的支出,故不同意退还崔某追要的彩礼金及其他费用。针对以上情形,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金钱及贵重物品,本案中订婚时崔某给付的礼金6.6万元属于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双方已举行了订婚仪式,二人以结婚为目的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因二人分手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但存在同居的事实,期间女方中止妊娠,这一经历对女方身心造成了不可忽视的伤害。综合各类因素,崔某、张某同居使得双方关系有别于普通未共同生活的情况,同时被告因怀孕流产承受了身体痛苦与精神创伤,这在彩礼返还中予以重点考虑。综合权衡本案事实,平衡双方利益,认定被告张某向原告崔某返还30%的彩礼及金首饰较为适宜。
法官说法
彩礼通常是在男女双方谈婚论嫁阶段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较大数额的财物,如8.8万元、18.8万元等有特殊含义的礼金、婚房、车辆及“三金”“五金”等。在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出现法定特殊情况时,给付人可以要求返还。
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彩礼的返还情形具体如下:
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彩礼应当返还。但如果双方已共同生活,法院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短: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可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嫁妆情况、双方过错等,酌情确定返还比例。
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彩礼应当返还。
作者:李曼 米日阿依·艾尔肯 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