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吴晓尧)8月13日,贵州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电信诈骗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2025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找工作时认识其上家。2025年4月10日,王某某按照上家安排找到孙某,自称是帮忙做贷款的并拿出一份贷款协议交给孙某让其提供银行卡核实并用于“刷流水”以便之后进行贷款。孙某便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交给王某某。经上家确认后,孙某的银行卡收到80000元转账,之后王某某、孙某一起到附近的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孙某进入银行,从柜台取现80000元交给王某某。随后王某某按上家指示,乘坐出租车到指定的一沥青路旁将现金放在一草丛内并拍照发给上家后离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协助上家转移资金,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其具有的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羁押期间表现好等情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随着电信诈骗各种套路被广泛宣传,广大人民群众已具备防范心理,犯罪分子便采取了新型手段转移违法所得,通过寻找因征信问题无法取得正规银行贷款的人,利用其急于获得贷款的心理让其提供银行卡“刷流水”,从而实现洗钱的目的。在此提醒社会公众:如有贷款需求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切勿将自己的电话、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等提供给他人,更不能帮助他人转账取现金,以免沦为电信诈骗的帮凶,从而受到法律制裁。(贵州玉屏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