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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历史车况信息露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简介】
 
    王某有一辆二手车,在与张某洽谈出售时,将该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内页照片发送给张某。之后,张某通过A公司查到那辆车有很多维修记录,就询问王某能不能降价2000元。王某得得知后认为A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向他人提供自己车辆的行驶数据、维保数据等历史车况信息,导致车辆的行驶里程、维保时间、维保项目等个人信息、个人隐私被泄露,转让车辆售价降低,故要求A公司删除该车辆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那么,A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王某的个人信息权益?
 
    【法官说法】
 
    本案第一个问题是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一方面,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无法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案涉历史车况信息包含行驶数据、维保数据等多个类型的信息,但是只能反映案涉二手车的日常损耗程度、未来发生故障可能性等情况,并无能够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另一方面,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无法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综上所述,由于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既不属于直接识别信息,也不属于间接识别信息,故不属于个人信息,因此A公司未侵害王某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二,A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呢?第一,本案无相关证据证明A公司的行为对王某的日常生活安宁、住宅安宁、通信安宁等造成不当打扰。第二,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数据产生于公共场所,也不具有私密性,应当合理界定隐私权边界。由于A公司的行为并未侵扰王某的私人生活安宁,案涉历史车况信息也非隐私,因此A公司并未侵害王某的隐私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