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何潇雅)旅游本是放松身心的好事,但是旅游途中突发状况却令人烦忧。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温泉旅游意外引发的赔偿纠纷,通过“法理+情理”双轮驱动,促成多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既维护了游客合法权益,又为旅游行业纠纷化解提供了高效解纷样本。
2023年12月,游客李某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参加温泉旅游项目。行程首日,李某在温泉池边不慎滑倒,导致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旅行社与李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遂依据服务合同将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秉持“调解优先、实质解纷”原则,深入分析案情,厘清责任边界。法官组织三方当庭举证质证,李某认为旅行社未按照“旅游合同条款”约定,发生事故时无导游在场,也没有及时协调温泉宾馆管理方在现场进行管理、照顾和进行安全风险提示等,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旅行社则主张已尽安全提示义务,责任应由温泉宾馆承担;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系温泉宾馆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缺失所致,旅行社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为防止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及时释法明理,结合《旅游法》《民法典》中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等条款,李某与旅行社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李某在旅行期间发生事故,按照合同法律关系有权向旅行社主张赔偿,保险公司则需在旅行社责任险范围内履行赔付义务。法官多次与三方沟通,平衡各方诉求,一方面向李某释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及标准,引导其合理调整诉求;另一方面针对李某因伤致残的生活困境,法官以“共情”切入,劝导旅行社体谅游客难处;同时,向保险公司强调其社会责任,建议其从长远合作角度考虑,主动承担保险责任。
经多轮调解,三方最终达成一致: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李某与保险公司及旅行社对赔偿事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至此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示:
游客在旅途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根据自身状况选择合适的旅游项目。在接受旅游服务过程中,应当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同时,注意保存旅游合同及其他证据、凭证,以便在发生事故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一定要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同时审慎选择安全合理的旅行项目、路线以及安全可靠的旅游辅助服务者,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当旅行途中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对旅游者施以救助,并协助旅游者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继续扩大。(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