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刷“短视频”已成为大众娱乐生活的重要方式,许多人喜欢以发布视频的方式记录和分享自己的生活。也有少数“按键伤人”者,在社交平台发布污蔑他人的视频,以为躲在网络后面,一句“不知道这么严重”就可以“不用承担任何实际后果”。
基本案情
居住在某个小镇的张某与刘某是“酒友”关系,平时一起吃饭喝酒,在酒桌上称兄道弟,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刘某在自己的短视频账号上发布多条对张某有不良影响的虚假视频,所发的视频均有用户浏览、点赞、留言,对张某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张某要求刘某立即删除该视频,并澄清事实,但刘某拒绝删除,认为视频账号是自己的,想发布什么内容也是自己的自由,张某无权提出删除视频的要求。无奈下,张某找了入驻社区的网格法官,反映了这件事,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解、释法明理后,刘某终于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最终,刘某删除了该虚假视频,并向张某进行了公开道歉。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私人领域,更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人人皆有麦克风的时代,网民在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文明对话、理性表达,任何人都应对自身言论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切不可为发泄情绪、博人眼球而无所顾忌表达观点,甚至逾越法律“红线”,否则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作者:和龙林区基层人民法院 蒋香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