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少人为了能够随时了解家门口的情况,会在门口安装监控或者使用带有录音、录像功能的智能门锁等设备。然而,这一行为是否可能侵犯他人隐私呢?
基本案情
李某和王某系邻居,李某出于安全考虑,在自家门口安装了摄像头,本以为这是属于自己的地盘,却不料引来了邻居的不满。王某说,这个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已经覆盖了她家的大门,可以详细记录她的出入情况,严重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希望拆除摄像头。据了解,李某装这个摄像头的初衷是为了防盗,但是在安装之前并未征得邻居王某的同意。最终在王某的强烈要求下,李某调整了摄像头的拍摄角度。
法官说法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隐私权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所谓隐私,通常指个人不愿意为他人所知悉、干涉或侵犯的私人生活和个人信息。
摄像头如同无形的眼睛,一旦“越界”,就会变成侵犯他人权益的工具。202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明确公民有权在公共区域安装安防设备,但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监控范围不得覆盖他人私密空间,二是安装前需履行告知义务。
如若认为他人安装摄像头侵犯到自身隐私,被侵权者可先与对方协商,要求调整或拆除,协商不成时,可向物业、居委会等机构或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作者:蒋香花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