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小利,
侥幸心理,
提供几张银行卡就有“好处费”,
帮忙取取现、刷下脸就能轻松赚钱,
请注意!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你坠入犯罪深渊!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被告人李某、程某、洪某三人明知他人银行卡内的资金来源可能是犯罪所得,为获取非法利益,根据“上级”的安排,前往某地的酒店寻找卡主刘某,将转入到刘某银行卡内的钱转移走,经查,共计转移资金80万余元,此次转移涉及被害人的被诈骗资金32万余元。事后李某获利800元,程某获利800元,洪某获利500元。
法院认为,案件中被告人李某、程某、洪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网络诈骗案件屡见不鲜,大量的诈骗资金由犯罪分子通过熟人帮忙、利诱等方式,拉拢组织成员或利诱群众为其接收、转移、隐匿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许多人虽隐约清楚背后有猫腻,但在利益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的红线。买卖、出借、出租支付宝、银行卡、微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违法行为,不仅会对自己或者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有可能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让自己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团队 张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