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编造谎言拒付抚养费 法官释法促执行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自媒体时代 如何保护好我们的“脸”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鄢然)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自媒体产业已成为新兴行业。大众传播、获取信息的方式更加容易,但同时自媒体的开放性、传播性和时效性也引起了各种社会问题,例如网络暴力、肖像权侵害等。近日,金昌市金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张某诉某照相馆侵犯肖像权纠纷案。
 
  2021年,原告张某在被告照相馆拍摄证件照后,被告未将张某证件照底片删除,且未经张某同意,于2021年8月私自在其拥有一千三百多名粉丝的抖音账号,以原告的证件照为素材制作短视频公开发布。虽然照相馆现已关门歇业,但抖音账号仍然存续,并未注销。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照相馆删除侵权视频,进行赔礼道歉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被告以书面形式对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交由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一家本地区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承担;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后被告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并将书面道歉信交至法院。
 
  本案被告为扩大照相馆影响增收,未经原告同意,以原告的证件照为素材,制作视频在抖音账号发布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肖像权,应当承担肖像权侵权责任。被告实际增收与否,并不影响其侵权事实的成立。被告对原告的肖像虽无丑化、污损行为,但与未经肖像人同意擅自使用、公开肖像,分属两种不同的侵权方式,被告以此否认对原告构成侵权,属偷换概念。基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应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
 
  在此提醒大家,应当适时了解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才能避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更好保护自己的肖像权。肖像权一旦受到侵害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进而推动全社会形成严格尊重他人肖像的知法守法氛围。(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