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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退款不退货 “薅羊毛”薅成被告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鄢然)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模式逐渐从线下向线上转移,网上购物成为很多人的选择,各大电商平台竞争激烈,不论是推出各类活动,还是不断升级服务,建立“仅退款”规则,均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留住消费者。但是规则的创新并不意味着规则的完善,部分消费者存在捡漏行为,最终导致贪小便宜吃大亏。
 
  5月27日,被告在原告的电商平台店铺购买脐橙1件,收到商品后提供了1个坏果的售后图片,与原告客服协商后,表示其不想退货退款,要求补偿10元。原告客服给被告转账10元后,被告再次在电商平台申请退款33元并操作成功,之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货,但被告一直未退货,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快递费、打印费等共计50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原告经营的网店购买商品,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通过电商平台进行交易,且在交易过程中,被告已收到原告退回的货款33元,应按照退款退货的要求,将货品退还给原告,但被告没有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退货义务,是引发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鉴于原告异地提起诉讼的实际情况,快递费及诉讼材料打印费系必然产生的费用,但原告提供的打印费发票上显示材料打印费150元,并无具体数额及单价,且本案的诉讼材料不足50张,其中还有部分非诉讼必须的材料,原告要求150元打印费明显过高,故对于快递费和材料打印费,法院酌定支持5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300元,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收入减少情况,故法院不予支持。
 
  网购的交易环境下,各方的利益仍处于法律保护中,商家应遵守诚信经营的原则,消费者也应恪守诚信消费的底线。“退款不退货”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消费规则,也挑战了社会的道德底线。消费者切勿利用某些平台规则为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让个人信用蒙上污点。且商家利益受损后可选择诉至法院,买家很可能从“仅退款”变成“多赔钱”,需要承担商家维权的合理费用。(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