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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谎言拒付抚养费 法官释法促执行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日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执行员通过各种方式,顺利将抚养费执行到位,为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了司法保障。
 
  申请执行人马某然的法定代理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马某于2021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马某然。夫妻二人婚后感情不好,马某对家庭极不负责任,性格暴躁,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打仗、吵架,最后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周某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但却因子女抚养费问题产生纠纷。
 
  二人经多次协商未果,故向法院起诉。后经敦化林区基层法院调解准许二人离婚,婚生子马某然由周某抚养,马某自2022年8月始至马某然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00元。判决生效后,马某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2023年9月,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受理申请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某然的法定代理人周某申请法院执行抚养费共计10300元。
 
  立案后,执行法官电话联系了被执行人马某,告知申请执行孩子抚养费一事,并要求被执行人马某给付孩子的抚养费。马某声称自己没钱,无法给付抚养费,执行法官告知马某,如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给付抚养费,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视情况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执行人马某未按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敦化林区基层法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马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银行账户全部冻结。后经执行法官查询,被执行人又在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开设一张信用卡,执行法官又将该账户冻结。事后,马某向该信用卡内存了现金。执行法官秉着善意执行的理念,再次找到马某对其讲明利害,最终,马某依法履行了全部案款,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教育的责任。父母对子女的抚育应当是从精神上、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尽养育和照顾之责,这种养育和照顾是子女赖以生存、成长的基本保障,缺少了这种保障,子女是不可能健康成长的。
 
  就本案来说,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也明确马某自2022年8月始至马某然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00元。但是,马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对其亲生儿子马某然不闻不问,还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未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
 
  在法院立案执行后,马某虽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的执行。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被执行人不仅未主动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是严重缺乏社会诚信的表现。
 
  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同。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未来,诚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将会寸步难行。(吉林敦林法院宣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