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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张某与钱女士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8年钱女士发现张某与第三者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且已持续两年之久。被钱女士发现之后,张某立即向钱女士承认错误,保证要痛改前非。钱女士看在多年的感情上,决定给张某一次机会。但没过多久,张某与第三者又死灰复燃,并且公然同居。钱女士随后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张某离婚,并主张张某有重大过错,应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请问,钱女士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法官说法】

  对于夫妻离婚时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法院应当结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进行考量。本示例中,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中列举的重大过错之一。考虑到张某是过错方,无过错方的钱女士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主张法院予以适当照顾和偏向。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也有互相扶养和共同抚养子女的义务,所以子女才是婚姻关系破裂后最大的受害方,在财产分割时应优先考虑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此基础上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需要说明的是,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平均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偏向夫妻中的一方,而不是完全剥夺另一方分割财产的权利。所以,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并不意味着过错方必须“净身出户”。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人民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