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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高速通行卡,偷逃高速过路费,判了!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高速公路是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作为一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速公路的修建和运维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因此,收取过路费是保障高速公路正常运营的重要手段。

  然而,一些“有心之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动了歪脑筋,采取倒卖换卡使长途变短途,“帮助”货车司机偷逃车辆通行费,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最终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情简介:

  被告人吕某某系某高速公路服务中心员工。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已处理)在高速公路某服务区多次向10名货车司机以每张400元或500元的价格出售短途高速公路通行卡,致10名货车司机以倒卡的方式用短途高速通行卡缴费,逃缴长途高速通行费,逃缴金额共计人民币66690元,吕某某等人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违法所得已全部上缴。

  吉林省敦化法院于2022年9月21日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在缓刑考验期内,公安机关又查获,被告人吕某某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未被认定,于是侦查后移交检察院起诉。

  经查明,在2018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在高速公路某收费站结识一名货车司机迟某(已处理),知道迟某经常拉货跑长途高速,遂起了不轨心思。

  于是,被告人吕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9次以每张300元的价格向迟某出售短途高速通行卡,使迟某以短途高速公路收费卡倒换长途高速公路收费卡的方式,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7350元,被告人吕某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7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已将非法获利2700元全部上缴。迟某也将逃缴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全部补齐。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短途高速公路收费卡倒换长途高速公路收费卡的方式,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吕某某在原判决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系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之前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4000元(罚金已缴纳);依法没收被告人吕某某上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上交国库。

  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任何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看似隐秘巧妙,不易被发现,实则是掩耳盗铃、自作聪明。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司机,以“跑长买短”等手段偷逃高速通行费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请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一、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漏罪”与“新罪”是什么?

  答:“漏罪”理解为“发现漏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新罪”理解为“再犯新罪”,是指在被判刑犯罪分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实施了新罪行。

  三、怎么处理“漏罪”与“新罪”?

  答:“漏罪先并后减”。首先,将原罪与漏罪的刑期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合并,并得出一个应服刑的刑期。然后,从这个应服刑期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从而得出犯罪人剩余的刑期。这种方式可以确保对漏罪的刑罚考虑到了正在服刑的情况,避免重复处罚。

  “新罪先减后并”。首先,从前罪的原判刑期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得出前罪剩余刑期。然后,将前罪剩余刑期与新罪的判决刑期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合并,从而得出最终的刑期。这种方式考虑到了被判刑人的累积犯罪情况,既保留了前罪的执行情况,又适当考虑了新罪的危害性。(作者: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董祉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