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微信发红包,竟构成开设赌场罪!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雪后小区内滑倒摔伤,物业需要担责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一场大雪过后,各小区的物业公司又开启了“清雪模式”。时年82岁的吴奶奶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却迟迟未清扫小区公共通道的积雪。由于天气渐渐回暖,路面又经业主们多天踩踏,渐渐变成了“冰面”。某天上午,吴奶奶像往常一样在小区内遛弯散步,走着走着,突然脚下一滑,整个人摔倒在路面。经医院诊断,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住院治疗了二十多天才出院回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吴奶奶作为小区业主,如果已按时足额向该小区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双方之间就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及时清理小区公共通道上的积雪或采取防滑措施,给小区业主提供通行便利,是物业公司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通道积雪,是造成吴奶奶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吴奶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事已高,应当预见到雪后路滑的危险,走路过程中应具有谨慎注意义务,主观上亦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曲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