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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借款,拿到房产证就可以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一淇)借钱给好友后,好友提出用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签了,房产证也拿到手了,逾期不还钱,房屋就是你的了吗?
 
  基本案情:
 
  小伟和小天是好朋友。2020年5月,小天急需用钱,向小伟借款10万元,出具了借据并用其名下房产抵押,约定了到期不还款,抵押的房产归小伟所有,小伟有权出售该房产,小天不得阻拦。事后,小天将房产证交给小伟。但在借款到期后,小天未能还款。由于小天还向其他人借款并且到期未还,无奈之下,小伟诉至法院,要求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经法院审理,本案中,双方在借据中约定用小天的房产作为债务的抵押,系双方自愿签订的抵押合同。抵押权属于物权,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并未到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抵押权登记,因此抵押权并未设立,小伟诉请的要求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或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为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