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管辖法院该怎么选择?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宠物伤人如何追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小蒋养了一只泰迪犬,某天在小区里面牵绳遛狗时,邻居孙某路过,见小蒋养的泰迪犬非常可爱,就伸手逗了逗狗,没想到泰迪犬害怕陌生人,将孙某咬伤。请问,孙某能要求小蒋承担赔偿责任吗?如果小蒋遛狗没有牵绳呢?或者小蒋养的是藏獒呢?
 
  【法官说法】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被侵权人不需要去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只需证明他们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了损害即可。但是,饲养人也不是无条件全部赔偿,如果被侵权人故意殴打、挑逗、无视警戒标志、不听管理人员劝阻而跨越隔离设施接近、盗窃他人动物而使饲养动物伤人,那么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此时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未将饲养的狗装入犬笼或者给狗戴嘴套等,进而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只有在被侵权人是故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本示例中,孙某因挑逗泰迪犬被咬伤,应由泰迪犬的饲养人小蒋承担侵权责任,但其责任可以被减轻。如果小蒋遛狗没有牵绳,那么就算孙某是因为逗泰迪犬才被咬伤,小蒋的责任也不能被减轻。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如果小蒋饲养的是藏獒等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那么无论孙某是否有逗狗行为,小蒋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