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遛狗不拴绳,被车撞死亡,谁负责?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管辖法院该怎么选择?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张富凤)近日,家住林区的小王因一起继承遗产案件来到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法官经审查发现小王及小王的父亲的户籍所在地均属于和龙市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告知小王选择和龙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小王却坚持主张在林区法院进行诉讼,小王表示自己和父亲2014年就在林区法院管辖范围居住,并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住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因此主张要在林区法院进行诉讼。那么本案的管辖法院到底应该是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还是户籍所在地法院呢?
 
  小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主张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一般管辖。但小王是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本案中小王父亲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不在林区法院辖区,虽然小王提出其父亲经常居住地在林区管辖,但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小王应选择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和龙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提示
 
  住所地VS经常居住地VS居住地
 
  ①住所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②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不算。
 
  ③死亡地≠死亡时住所地,死亡时住所地是指死亡时户籍所在地。例如,张三的住所地是A市a区,其在A市b区某医院住院期间死亡,此时其死亡地与死亡时住所地不同一,死亡地是A市b区,而死亡时住所地是A市a区。
 
  ④死亡时住所地≠死亡时经常居住地。
 
  在专属管辖领域,不适用经常居住地优先的原则,如果出现了死亡时住所地与死亡时经常居住地不重合的情形,由死亡时住所地管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