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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保险两种信息,能够理赔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一、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0日,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上散落的石块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刘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某保险公司分公司辩称,本案原告刘某提交的保单专用章为总公司印章,该保单记载的标的信息与本案涉案车辆信息一致。我司所提供保单,标的信息项下为空白,保单专用章为分公司印章,原告所投保保单印章与我司不一致,故不予理赔。

  二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机动车投保标的信息及盖章保险公司名称不一致,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提供的保单记载的标的信息与本案涉案车辆信息一致。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标的信息项下为空白,保单加盖分公司章。经比对,刘某与保险公司提交的两份保单,虽存在标的信息及盖章保险公司名称不一致的情形,但两份保险单号、被保险人名称、投保人名称、保险期间、投保方案、验真码、保费、签单日期、收费确认时间、保单生成时间等内容均一致,被告保险公司在庭审中也明确认可刘某在其公司投保保险属实,亦认可保险单号与验证码均系在投保过程中其公司系统自动生成。故可以认定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成功投保保险,该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三

  法官释法

  事故车辆车架号码(车牌号)与保单信息如果不一致(牌号不符),法院审查重点将在于确认事故车辆与投保车辆是否为同一车辆(发动机号与车辆识别代码具有唯一性),如能结合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确认事故车辆与投保车辆为同一车辆,那么应当认为保单真实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另外,如果投保人发现信息错误意图变更保单信息,应及时去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或者选择线上办理,不然,会影响自己可享受的服务和理赔。

  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山东沂源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