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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欺诈行为如何维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某健身房的宣传单上写着:“本健身房配有游泳池,办卡后可以随时免费使用。”黄某看到宣传单后,就宣传单上的内容再三询问了健身房的工作人员,对方明确表示,黄某办卡后立即就可以使用游泳池。为了方便在夏天游泳,黄某办理了从6月到8月的健身卡。然而,当黄某办卡后前往健身房时才发现,游泳池并未修建完毕,并且预计至少还需两个月才能建成。那么,黄某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针对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了规定,依据规定,受欺诈方有权撤销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如果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实施欺诈行为,使得另一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了违背自己本意的意思表示,即使双方签订了合同,受到欺诈的一方也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通常来说,欺诈方的欺诈行为包括两种:其一是积极作为,例如房屋旁边根本没有公园却告诉对方旁边有多个公园,把假冒伪劣商品说成是合格商品等;其二是消极不作为,如隐瞒房屋的质量问题,对商品缺陷故意不披露等。
 
  本示例中,健身房明知游泳池暂时不能使用却通过宣传误导黄某,使得黄某误以为游泳池已经可以使用,属于实施了欺诈行为。黄某因健身房的欺诈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办理了健身卡。对此,黄某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他与健身房之间的合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