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思妤)冰冰的父亲生前留有公证遗嘱,房屋留给在外地工作的孩子冰冰继承。不过老李又与亲戚小王达成协议,约定由小王照顾其至过世,之后房子无条件让小王居住三年,协议书由二人签字,并对该协议设立的居住权到不动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冰冰的父亲于三个月前去世,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冰冰名下。不久之后,冰冰就要求小王立即搬离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那么,小王是否能够按照协议,享有三年房屋的居住权呢?
法官说
居住权协议合法有效、小王的居住权已经依法设立。小王是享有冰冰父亲承诺的三年房屋的居住权。
二人签订的居住权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冰冰父亲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不仅依据民法典有权利立遗嘱,确定房子由冰冰继承,也有权利与小王签订居住权协议,签订协议时既不存在被欺诈胁迫情形,也不存在协议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并且书面的居住权协议签订后,双方已经到房屋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完成了居住权登记手续。所以,房屋的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冰冰不会影响小张对房屋居住三年的权利。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