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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你做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谐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2年8月1日施行。
 
  该《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范围并明确裁决规则。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受到了伤害?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
 
  1.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但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家暴常见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2.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受到了伤害?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
 
  《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分别为:双方当事人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均可作为证据。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同时,《规定》第六条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3.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流程如下:
 
  1、应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3、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吉林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冯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