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一词最早出现于香港,是指“受雇于人”,为“从事受薪工作”的口语表达,词义中性,不褒不贬。
直到1980年,改革开放初期,这个词又传到了南方,在以广东省为代表的地区开始流行。随着南下打工热潮把全国各地的劳动者送往异乡,“打工”这个说法便全国性地通用了起来。
随着时间的推移,“打工”的词义也随之改变——也就是我们现在理解的那个意思:一种临时性的,会被任意解雇,可替代的劳动。
而进展到现在,人们用了一个单字“人”来点缀它,合成了一个热词:打工人。这个词恐怕也会被劳动者们当成自称,沿用许久。
“打工”致富,也要谨防劳务纠纷。不论是在正规的大单位上班,还是给私人小企业打工,都需要“打工人”们了解一些法律常识,这样在必要的时候才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一些法律常识。
1、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推动了基础。
2、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
5、享有休息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此,国家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6、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的权利
为了给劳动者患疾病时和年老时提供保障,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劳动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作者: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董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