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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13万元欠款还能要回来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现实生活中,买卖双方基于信任、多次合作等原因,不签订书面合同,全凭“口头约定”,经常会出现让买方先拿货后付款的情况,然而这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销售方式,却容易引发债务纠纷。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荥阳法院近期审结的这起案件。
 
    张某经熟人介绍认识了干建筑工程的康某,2014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向康某承包的建筑工地供应玻璃,出于信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康某收到玻璃后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双方共同对账核算,康某尚欠货款13万余元未支付。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康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康某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通过原告提交的对账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应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的对账及付款情况,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3万余元属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为避免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和涉诉风险,特别是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对交易主体、标的物状况、价格数量、交付使用、售后维修、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作出明确规定。一张书面合同、一份清晰的送货单、付款凭证,看似麻烦,实则是保障交易安全的“护身符”,需妥善保存,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可以证明交易的存在和交易内容,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作者: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徐文娟 曹红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