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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将手机轻易借给别人使用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新疆:(热依罕古丽·图尔荪)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微信实施盗窃的案件。
 
  2019年年初,库某(女)与阿某(女)一起到夏普吐勒镇某村办事,认识了受害者艾某(男),库某向艾某说:“帮她充话费”,艾某用微信充话费时,库某偷看了其支付密码并加上了他的微信,还把充话费的30元转给了艾某的微信,聊天过程中,库某拿了艾某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将艾某银行卡中的2500元转账到自己的银行卡,并删掉了艾某手机的支付信息,然后还给了他的手机。回家的路上库某将自己盗窃的行为告诉阿某,两个人商量后决定下次联手盗窃艾某的钱。第二次,库某与阿某向艾某推荐保险产品过程中,库某以打电话为理由向艾某借了手机,利用阿某与艾某聊天的时间,库某将艾某银行卡的5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了自己,并删掉了支付信息。第三次也通过这种方式转到了艾某的5000元,共盗取人民币12500元。
 
  艾某发现之后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艾某提供的线索,抓获了库某与阿某,她们供述出自己的犯罪行为。然后库某与阿某主动还给了艾某1040元,艾某剩下的钱没有得到偿还。
 
  最终,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认为,库某与阿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藏的手段,盗窃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处如下: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阿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责令其将盗窃所得11460元退还给艾某。
 
  随着支付宝和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普及,手机已逐渐成为日常消费的“钱包”。但如果群众没有做好“钱包”的密码保护,就很容易被小偷有机可乘。(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