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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就退还彩礼达成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征光)男女双方分手后,因彩礼问题发生纠纷,如果双方就退还彩礼达成了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因诉前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就退还彩礼事宜达成了协议,且女方已按照该协议全部履行,本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和贾某经媒人介绍相识,2018年农历7月2日在媒人的安排下见面、相家,李某给贾某见面礼及相家款14000元,后经媒人的手又给贾某彩礼款60000元。2018年农历8月26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典礼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典礼当日,李某又给被告上、下车钱660元、880元。2019年农历1月2日贾某与李某分手,贾某便离开李某家回到娘家生活,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59920元。
 
  贾某则称,接收原告的彩礼是事实,但双方分手后,已经就退还彩礼事宜达成协议,并约定:“贾某退还李某彩礼40000元及三金;双方解除婚约关系,李某不得在向贾某提出任何要求,也不得再纠缠贾某及家人。”并且贾某已经按照协议退还了40000元及三金,故不应再退还李某彩礼。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国家提倡婚姻自由,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也尊重当地公序良俗。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财物应当认定为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贾兰群分手后经协商已经就退还彩礼事宜达成了协议,且该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贾某已按照协议的约定退还了原告李某彩礼款40000元及三金,原告李某也应当遵从该约定不得再向被告提任何要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河南新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