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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无“特权” 年龄不是“护身符”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迪丽努尔 艾合买提·阿木提)生效裁判文书是国家法律权威的集中体现,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任何试图以年龄、健康状况等为借口规避执行、对抗执行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时,依法对一名年过六旬、却长期以“年老体弱”为“资本”对抗执行的被执行人阿某,果断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用强有力的执行行动向社会宣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年龄绝非逃避法律责任的“护身符”。
 
    以“年高多病”为由,把司法善意当作“软抵抗”的筹码
 
    在艾某、迪某与阿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阿某已年过六旬,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仅为一辆三轮电动车及院内堆放的废品。考虑到阿某的实际经济状况与身体状况,执行法官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调,为其争取到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方案,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然而,阿某并未珍惜这一机会。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其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任何付款义务,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置若罔闻。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法将阿某传唤至法院进行谈话,阿某依然态度消极、执迷不悟,甚至表现出“我就是没钱,能把我怎么样”的对抗情绪。
 
    即便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仍本着审慎、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再次联系申请执行人,尝试为阿某争取再一次分期履行的机会。但阿某不仅未有任何悔改之意,反而继续“软抵抗”。与此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法官反映,阿某在和解期间曾出售农作物却未用于履行还款义务,足以表明其具备一定履行能力却恶意逃避。
 
    面对阿某长期拒不履行、消极对抗的行为,执行法官综合研判后认定,其行为已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定条件。为依法稳妥推进案件,执行法官决定带阿某前往医院进行体检,以核实其身体状况是否符合收押标准。
 
    经反复两次体检,阿某的体检结果最终达到拘留所收押标准。执行法官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下一步将根据阿某的行为情节及履行情况,依法研判是否移送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在此郑重提醒: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年龄绝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护身符”。生效裁判文书是司法权威的集中体现,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试图以年龄、身份等为借口规避执行、对抗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请务必摒弃“年纪大就能免责”的错误认知,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否则,终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供稿: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