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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求医需卖房,共有分割应支持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葆华 买尔哈巴)家庭共有财产能否分割,又该如何分割?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成功处理一起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为你提供了答案。
 
    基本案情
 
    艾某身患重病后,因无固定收与劳动能力,无力筹措大额医疗费用用于治疗与康复,欲将位于喀什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并维持基本生活。由于该房屋系其与3个子女共同拥有,4人各占25%的份额,故艾某个人无权处置。艾某与子女协商,希望以变卖出售、折价补偿或协调处置的方式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用于自己的治疗与后续康复费用,谁知长女与儿子却坚决不同意。艾某无法,与次女一纸诉状将长女与儿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法官经审理认为,艾某患有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费,且该房屋并无抵押、查封及权属争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物的分割规则】和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分割的方式】相关条款,法院应予支持。在法官主持调解下,最终两被告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出售,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价款按每人25%份额分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物的分割规则】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护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分割的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法官说法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该案是一起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件,不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更涉及父母赡养的问题,其核心在于家庭共有财产能否分割,分割方式及价款分配比例如何确定。首先,艾某因身患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费用,属于分割共有房产的重大正当理由,依法应予支持。其次,子女对患病父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拒不配合分割财产既违背了中华民族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也违反法律规定。
 
    面对家庭财物纠纷,应依法优先保障老年人的生命健康与生存权益,构筑“尊老、护老”的司法堡垒。
 
    供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