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以法为盾,守护巾帼幸福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社会 > » 正文

谈情莫被钱绊脚,情断勿因钱结怨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敖千惠)爱情应归本真,司法守护公序。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恋爱期间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以情释法、以理服人,通过多轮一对一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不仅妥善化解了财产矛盾,更以司法实践倡导纯粹、非功利的婚恋价值观。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曾为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张某为维系感情、推进婚恋关系,先后多次向李某微信转账,累计金额3万余元。后二人感情破裂,分手后张某认为上述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要求李某返还。李某则主张相关钱款系恋爱期间自愿赠与,因此拒不沟通、消极回避。张某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且在起诉时,主动将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予以扣除,仅要求返还普通往来款项1.5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梳理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精准界定款项性质与法律边界。考虑到双方曾有情感基础,简单判决易激化矛盾,法官坚持调解优先,采取单人一对一方式,先后多次与双方分别沟通、释法明理,先耐心向当事人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明确对于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金额大小性质的不同区分;再组织双方核对往来账目,剔除共同消费支出,明确争议金额;最后从情理角度疏导,引导双方理性对待感情和经济问题,莫因钱款伤了情分。在法官耐心劝导下,张某与李某均放下对立情绪,正视纠纷问题,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返还张某转账款项1.3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转账性质不同处理有别。具有特殊寓意或金额(如520、1314元)的转账,多视为赠与,分手后难主张返还;无特殊含义的频繁转账,可能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恋爱关系终止时,条件未成就,受赠方需返还。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应保持理性,大额赠与需谨慎,明确赠与目的并留存相关凭证,避免因财产纠纷伤及过往情谊,同时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让爱情回归情感本质,远离功利化往来,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婚恋新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供稿: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