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谢玲玲 韩雪华)废品回收是守护资源循环的“绿色纽带”,是践行环保理念的重要环节。然而,少数从业者为贪图利益铤而走险,收购明知来源可疑的“赃物”,这不仅背离产业初心,更直接触碰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刘某使用断线钳盗窃国家电网喀什供电公司的钢芯铝绞线,共计5070米,价值59150元。分八次用小型卡车将盗窃所得的钢芯铝绞线运至王某经营的废品回收店销赃。
王某经营的废品回收店营业执照明确载明经营范围为“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使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等。王某在明知自身经营范围不包含收购钢芯铝绞线且该批钢芯铝绞线来源有问题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以34987元的价格分八次予以收购。随后,王某将收购的钢芯铝绞线以48537元转售给另一废品收购站经营者杨某,从中非法获利13550元。
法院裁判
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王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全部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全额缴纳罚金,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判处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废品回收行业是社会资源循环的重要环节,从业者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明确自身经营范围,对来源不明、疑似赃物的物品坚决拒绝收购。切勿抱有“不问来源、赚差价就行”的侥幸心理,一旦收购赃物,不仅会面临刑事处罚,非法获利也将被依法追缴。同时,也呼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废品回收行业的监管,引导从业者规范经营;广大群众如发现盗窃、倒卖公共设施或可疑废品交易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财产安全。(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