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盖东升 陈昊)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遗赠纠纷案件,案件的三位被告是原告孙某的父亲及两位叔叔。
案件的起因是孙某的爷爷去世时遗留一栋三层共计495平方米的楼房,孙某的父亲与两位叔叔于2023年11月21日到法院将该栋楼房分割。而孙某在其父亲与两位叔叔分割完该楼房后才知道其爷爷曾将该楼房中的一个房间赠予给他。此次来到法院,就是为了追回此间房屋。庭审中孙某提出其认定该赠与行为的依据是其爷爷的一份自书遗嘱及一份由其父亲、二位叔叔及五位证人签名的一份遗嘱整理。但在仔细审核后办案人发现,这两份材料均没有遗嘱人签名及日期标注,故两份该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因此案件承办人在对孙某作了充分解释之后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满足以上要件的,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