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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泾阳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以调解促共赢,一揽子化解四起纠纷
    ——陕西泾阳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
 
    山东法制传媒网:(刘亚祺 郝阿红)合伙纠纷中普遍存在账目不清、证据不全、感情与利益相互交织的特点,往往是“一案未平一案又起”。近日,陕西省泾阳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历时三个多小时,综合运用面对面摆事实讲道理,背对背分析各自处境的调解方式,将涉及的三家合伙店铺纠纷及一起因合伙引起的人身侵权纠纷一揽子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合伙经营起纷争,昔日伙伴对簿公堂
 
    吕某与杨某合伙经营火锅店,口头约定盈余亏损各半均分,于2020年4月开设长武店,后双方于2023年底又开设镇安店。2025年,吕某与杨某就长武店退伙事宜协商未果,同年5月,吕某在未告知杨某的情况下开设沣东店。多层矛盾叠加,双方就此产生严重分歧。自2025年7月起,杨某不再向吕某支付镇安店的分红款。期间吕某找杨某索要分红未果,将镇安店内一台点餐机抱走,后杨某妻子陆某找到吕某讨要说法,双方发生冲突,致陆某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六千余元。杨某报案,公安机关对该事件立案处理。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杨某关于镇安店的合伙协议、确认镇安店归其所有,并要求杨某向其支付欠付分红款;杨某亦提起反诉,要求清算长武店并主张妻子陆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
    调解过程:历时三个小时,四起纠纷一揽子化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敏锐地意识到,这起案件表象是合伙合同纠纷,实则涉及吕某与杨某合伙的三家店铺及杨某妻子人身侵权纠纷等多重矛盾。仅简单地就案办案、一判了之,无法彻底解决双方矛盾,还会衍生新的纠纷。面对这一复杂局面,法官没有局限于吕某的诉讼请求,而是把与合伙相关的全部争议纳入调解范围。
 
    调解伊始,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严重,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吕某主张长武店已于2025年4月完成退伙清算,已归其个人经营;杨某则坚称从未退伙,长武店仍为合伙财产。吕某诉请镇安店归自己所有;杨某也坚决主张镇安店归自己。双方对店铺估值也存在巨大分歧,加之侵权纠纷,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沉着应对,首先引导双方明确无争议事实——双方一致同意解除镇安店合伙协议,为调解奠定了基础。随后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法官从店铺实际经营状况出发,引导双方理性面对:镇安店一直由杨某装修、经营至今,吕某长期未参与管理,由杨某继续经营更符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双方就折价补偿款反复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财产分割之外,法官顺势引导将长武店、沣东店的纠纷以及杨某妻子的人身侵权纠纷一并纳入调解。经过历时三个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书面协议,确认四起纠纷再无争议。
 
    法官说法:调解是化解合伙纠纷的“最优解”
 
    合伙纠纷之所以难办,在于它往往“案中有案”,一个矛盾背后常常牵连着多个争议。如果就案办案、一判了之,当事人很可能“一案结而多案生”。本案中,承办法官没有局限于吕某的诉讼请求,而是把与合伙相关的全部争议纳入调解范围,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过“一揽子”调解方案实质性化解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法律效果看,调解协议明确了双方争议的全部事项,权利义务一次性清结,避免了后续连环诉讼。从社会效果看,双方当事人系基于信任的合作关系,调解既解决了经济纠纷,也避免了双方关系的彻底决裂。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效果更好的解纷路径。
 
    案结事了: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合伙容易散伙难,是很多创业者的切身感受,当信任出现裂痕,当账目变成“糊涂账”,司法应当成为修复关系、定分止争的坚实后盾。本案的成功调解,正是泾阳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不满足于“案结”,更追求“事了”;不局限于“判准”,更致力于“人和”。当四起纠纷化作一纸协议,当三小时的沟通胜过数月的诉讼,这便是司法为民最温暖的注脚。(陕西省泾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