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心调解化纠纷,当场兑现促事了
——陕西省泾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法制传媒网:(赵山河)近日,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陕西某银行将被告一家三口诉至法院:父亲为借款人,母亲和儿子为保证人。此前,被告一家为发展农业生产,向银行借款15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后因经营困难,未能按期偿还,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阅卷,深入了解案情。经核实,被告一家并非恶意拖欠,而是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时无力偿还。被告具有明确的还款意愿,但双方在还款金额、还款期限以及诉讼费用承担等问题上分歧较大,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在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面对僵持局面,法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银行一方,法官详细说明被告家庭的实际困难,建议原告拟定调解方案时,充分考量被告实际履行能力,审慎确定协商处置方案,以促成调解、尽快实现债权回收。对被告一方,法官从法理与情理双重角度耐心释明: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为实现被告利益而借款,被告于情于理于法都应拿出诚意,积极筹措资金归还借款。
在反复沟通、多次斡旋中,双方的态度也从最初的各执一词,逐渐走向相互理解、相互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及时筹措资金,当场向原告履行4万元现金,剩余款项分三年偿还。
“案结”不是终点,“事了”才是目的。这起案件的圆满化解,是泾阳县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面对金融借款纠纷,泾阳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以“情理法”融合的方式化解矛盾,既保障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考虑了借款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用心用情化解借贷矛盾、纾解群众难处,以实质解纷推动“案结事了人和”,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