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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荥阳法院宣判一起拒执罪案彰显司法权威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拒不执行可真“刑”
    ——河南荥阳法院宣判一起拒执罪案彰显司法权威
 
    山东法制传媒网:(徐文娟曹红歌)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判决的权威不容挑战
 
    但在法院执行过程中
 
    总有一些无视法律权威的
 
    失信被执行人
 
    有能力执行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
 
    却最终自食恶果
 
    近期,荥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王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简介:
 
    2010年,王某成立郑州某重工公司,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因一起财产损害纠纷,该公司作为被告之一被原告方郑州某机械制造公司起诉至法院。历经一审、二审,最后判决郑州某重工公司以及其他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约14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郑州某重工公司未按期履行,郑州某机械制造公司2019年1月申请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郑州某重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6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郑州某重工公司与郑州某机械制造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郑州某重工公司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案件款20万元,之后按月分期支付,直到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2024年初,执行法官以为郑州某机械制造公司已经拿到了全部执行款,其公司负责人却打来电话诉说,郑州某重工公司仅仅履行了5万元后便不再按期支付,现申请按照原判决执行。
 
    荥阳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锋收到申请执行材料后,立即查阅卷宗,梳理案情,根据郑州某机械制造公司提供的线索,立即组织执行法官开展调查。发现郑州某重工公司与案外人早在2018年就签订了厂房等设备设施的转让协议,在王某的授意下,要求
 
    案外人将本应进入公司账户的转让费1300万元大部分转至其继女李某的账户内,王某还隐匿其他财产收入的行为。掌握这一线索,张锋开始进行分析研判,发现自2018年至2021年,王某使用李某银行账户转移公司财产1000余万元。他迅速收集证据材料,并将证据资料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及公司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郑州某重工公司罚金十万元。
 
    执行法官有话说:
 
    小题大做?“赖”点钱不至于?错!这是违法行为!
 
    一、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拒执罪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解释所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三、“有能力执行”是指?
 
    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在认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四、实施“拒执行为”应该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根据《解释》相关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哪些情况会被从重处罚?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六、案外人协助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会承担哪些责任?
 
    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七、申请执行人发现案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可以自行起诉吗?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作者: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