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何博伦)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奔赴300公里外的吉林市永吉县,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成功扣押被执行人车辆,为申请执行人收回涉案车辆以挽回损失,以实际行动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案情回顾】2021年7月,被告刘某、被告赵某与原告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公司购买售价39万元的铲车一台,两被告在支付8万元首付款后,约定剩余31万欠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支付并签订《还款协议》,但早已过了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仍未收到剩余货款,原告公司多次打电话催要无果,遂将两被告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重新约定了还款时间与方式,协议约定:如两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调解协议中给付义务,原告将收回涉案车辆,并对两被告前期给付的购车款不予退还。
调解协议生效后,刘某与赵某一直未履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该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吴敬波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却始终无动于衷。执行法官依法通过网络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冻结、划拨,与此同时,积极查询涉案车辆信息。
某日临近下班时间,通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收到该起案件的涉案车辆线索。经核实确系涉案车辆,停放位置在吉林市永吉县某车辆管理所内。为防止车辆被转移,执行法官当即调集法警连夜开会讨论案情,经过周密的计划敲定执行方法,决定次日清晨便前往该地对涉案车辆进行控制。到达涉案车辆停放的车辆管理所后,执行干警对现场管理人员出示相关法律文书并表明来意,不曾想现场管理人员情绪激动、态度强硬,阻碍干警对车辆进行扣押托运,执行法官吴敬波告知其阻碍执行的法律后果并针对相关法规耐心释法明理。细致耐心的讲解与沟通方式赢得了管理人员的高度认可与理解后,执行法官认真对比涉案车辆型号并核对相关信息,同时电话告知被执行人,阐明因其长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核实无误后法院将依法扣押涉案车辆的情况。最终,申请执行人成功将铲车拖回公司,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此次高效执行确保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保障。
【普法时刻】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会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同时也会通过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果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根据不同的财产类型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银行存款可进行冻结、划拨。其他类型的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后,一般需要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然后通过司法拍卖进行变价,从而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