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许笑笑)随着国家对种植业的多项利好政策不断加大,农民种地不再缴纳各种农业赋税的同时,还享受着各种种粮直接补贴。粮食直补补贴力度的增大,使得无论是土地承包者还是实际种植者都希望能领取到补贴,为此双方经常争论不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这类纠纷问题时有发生。
“我辛辛苦苦种了一年黄豆,国家给了4000元的粮食直补补贴,这就应该是我的。”“地是我承包的,承包人名字是我,这个钱我不给!” 近日,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的巡回法庭上,便发生了一起因粮食直补补贴归属问题产生的纠纷案件。
由于被告方种植土地地处偏远,白天农忙时无法联系到本人,法院干警经常性夜晚加班,通过电话方式联络当事人。经过多次协调,确定了双方的时间。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法官在了解了具体的案情后,得知原告被告双方均以务农为生,现今正是农忙的时候,为了方便当事人,秉承着司法为民的态度,决定去当地的巡回法庭进行开庭。
案情回顾:
土地承包者何某某于2020年6月,将自己承包的一公顷土地转包给了王某某,双方并就该土地签订了协议书,并口头约定粮食直补款由何某某负责上报,补贴款由王某某所得。一年过去,因王某某在承包土地上种植了大豆获得了4000元的补贴款,现补贴款已经下发到何某某手中,但并未如约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多次进行讨要,何某某却称合同中并未明确写出补贴款归属问题,同时拿出自己与其他承包户张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其中明确指出,粮食直补款为买卖双方一人一年获得,以此为由,拒绝给王某某补偿款。王某某遂将何某某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其给付土地直补款4000元。
法院认为,何某某在法庭上出具的协议中出租方张某为其他种植户,与本案无关联,对此不予采信。并告知何某某,国家有明确规定,粮食直补款为谁种地由谁得。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对原告某某要求被告何某某返还直补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被告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某直补款4000元。
相信通过上述案件,农户们应该对粮食直补款归属问题有了大致了解,那么有人会问,我自己的土地难道承包出去就不能再享受福利了吗?
下面小编再就粮食直补问题做个补充,直补款补贴第一原则是按照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而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则按承包协议处理。若是土地承包协议中并没有明确补贴归谁则按谁种谁补原则。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协议显得尤为重要,双方补贴如何分配,需要明确写在协议当中,这样便可大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