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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砸车泄愤,一男子被判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胡金汐)人在饮酒后,酒精会造成大脑活动迟缓,从而破坏大脑正常的思考逻辑,当平时的理智不再时,人们可能会做出一些不理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天晚上,被告人张三在KTV外与被害人钱某发生冲突,经过一番撕打后二人分头离去。但张三始终难消怒气,为泄愤,他捡起砖块砸向钱某停放在路旁的汽车,前风挡玻璃、后风挡玻璃、右前门玻璃、右后门玻璃、左前门玻璃一块都不放过,通通砸坏,后又将该汽车左、右后视镜掰坏。这下总算解气了,张三十分满意,扬长而去。第二天酒醒后,张三回忆起自己的酒后行径,背后直冒冷汗,耐不住良心的煎熬,张三选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损坏车辆损失总价值人民币7100元。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为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三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据此,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预防犯罪,控制酗酒,是有积极意义的。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提醒大家,饮酒需适度,行事需谨慎,要严格遵纪守法,切勿因酒后冲动惹是生非,最后受到法律的制裁时才追悔莫及。(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