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孙媛鑫)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活动工作部署,积极响应省法院组织开展的打击“盗抢骗”犯罪专项行动,落实把“小案”当“大案”办的工作要求。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判处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2075.62元。
【案情经过】
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2月,被告人殷某在未经前夫李某同意的情况下,登录李某离婚前在其手机上注册的支付宝,多次冒用其手中持有的李某尾号127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卡,通过李某支付宝借呗功能借款人民币29425元,花呗功能购物消费人民币2650.62元,一直未还。2019年10月,被害人李某接到平台催债电话后报案,随后将上述款项结清。由于殷某迟迟不肯还款,李某无奈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定,殷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另查明,被告人殷某于2020年12月28日在通化县某某医院检查其已怀孕16周6天,符合缓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以案释法】
本案中,李某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绑定在前妻殷某的手机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离婚后,殷某不应当再使用李某的支付宝进行贷款及消费,殷某的消费和贷款行为应属个人行为,不应当再由李某承担,殷某的行为明显损害了李某的利益,造成了李某的财产损失,应当向李某返还相关款项并承担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官小提示:
扫码支付越来越便捷,然而手机支付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在消费后,一定要及时核对账单,并开通短信通知服务,可以随时掌握银行卡及网络app资金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可以第一时间联系银行,确认信用卡是否被盗刷,然后根据情况作出正确的决策。(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