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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的“快乐”难以长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崔恒博 孙晴)有时,被执行人的各种信息都可能对案件的执行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比如在被执行人的朋友圈中,就常常能捕捉到对案件执行有利的信息。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例。
 
  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申请人赵某和被执行人于某本是好友,赵某借钱给于某帮助他度过临时的资金周转困难期。可没想到于某借完钱后就再也不提还钱的事了,赵某多次催要,于某都以种种理由拒不还钱,最后赵某无奈起诉至柳河法院,直到法院强制执行前于某仍然耍赖不还钱。
 
  案件立案后,承办案件的孙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于某,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要求其到法院解决此事。但被执行人于某一直主张自己条件困难,没钱还债,也不主动到法院签收相关手续。孙法官本着便于文书送达与沟通的初衷,加了于某的微信送达手续,并敦促其履行。但在于某的微信朋友圈里,孙法官意外发现其私下生活很是“快乐”,和朋友下馆子、晒豪车、酒吧买醉等各种“潇洒生活”。
 
  依据被执行人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孙法官果断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同时冻结其名下所有银行卡。被执行人于某的银行卡取不出钱,微信支付不成功,再想肆意消费是不可能了。这时于某才感受到被惩戒的痛苦,在严厉的惩戒措施下,他无法再“夜夜笙歌”,生活中被影响的各种不便也凸显出来,最后迫于压力只好向亲友去借,凑齐钱款,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案件最终顺利执行完毕。
 
  该案件的妥善处理,既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惩戒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又一次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强制措施的威力。
 
  法官提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