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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媛鑫:应该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青少年犯罪中,“青少年”这个概念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今年6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白皮书对近年来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指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形势趋稳向好,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步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整体平稳。然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上升,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成年人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黑恶犯罪问题突出,未成年人监护情况不容乐观。2019年,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罪在所有犯罪类型中占了21%,猥亵罪占了8%。其他占比7%以上的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也均为多发犯罪。
 
  在2014年至2019年受理的未成年犯罪中,未成年涉嫌犯罪30%是盗窃罪,15%是抢劫罪,其余还有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是占比10%以上的频发犯罪。同时未成年罪犯中,只有8%是学生,有39%是无业人员,22%是农民。从犯罪形式和人员构成来看,大部分的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是媒体、电视所宣传的反社会型人格、高智商犯罪,而是迫于生存环境和经济压力的犯罪。
 
  那么,怎样才能尽可能的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呢?
 
  预防青少年犯罪措施: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着眼于师生互动来预防青少年犯罪。师生之间保持温馨的人际接触和良性互动,有助于师生进行身深层次的心灵沟通,建立和增进信赖感,营造校园祥和的气氛。健康和谐和融洽的师生关系对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有了健康的心理,学生就能形成自我接纳和自我肯定、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就能形成较强的自我控制能力与他人合作精神,从而拥有健全的社会化人格,从而减少他们违法犯罪的机会。
 
  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黄色”、“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品。
 
  预防青少年犯罪除了自身素质的培养外,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多方共同努力,为青少年营造一个良好、文明、和谐的家庭环境、学习环境和社会环境。(作者: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孙媛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