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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博山区法院:醉驾事故他人顶包,依法认定肇事逃逸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法院:
    醉驾事故留守现场,默许他人顶包,依法认定肇事逃逸
 
   山东法制传媒网: 被告人袁某某与朋友吃饭期间饮酒后,驾车回家途中与在路边的刘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现场调查时,杨某(系袁某某的大舅哥)称自己是驾驶员,主动为袁某某“顶包”,两人共同在事故现场配合调查。交警对袁某某、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杨某未饮酒,袁某某呼气中的酒精含量为190mg/100ml,随后带袁某某到医院抽血。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174.56mg/100mL。后袁某某经公安电话联系到案接受调查时,承认了自己酒驾的行为,对其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刘某某的伤情经鉴定属轻伤一级。此事故经认定,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袁某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