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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平邑法院担保人能否以银行违反管理性规定为由免除担保责任?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鲁法案例【2026】289
 
    2022年,借款人张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对借款金额和期限进行了约定。巩某自愿为上述借款本息以及违约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贷款到期后,经催收,借款人、担保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巩某辩称,贷款人没有进行贷前审查、也未做好贷后管理,担保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涉金融机构提交的贷款材料,并不能证实金融机构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欺骗、诱导巩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金融机构发放案涉贷款,是否违反有关贷款审查、审批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属于银行内部管理的范畴,对于案涉贷款的审查与监管仅是其对贷款风险进行防控和控制的手段,并未超出巩某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承担责任的预期,保证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山东平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