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生效文书 迟延利息“雪上加霜”
时间:2026-04-02 16:34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作者:消息 点击:次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岩峰 金艳)近日,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孙某因资金需求,与中信某公司签订借款借据,约定借款11000元;同日,其又与福建某融资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由该担保公司为其此次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贷款人依约足额向孙某发放了全部借款,但孙某却未在合同履行期内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
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福建某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履行担保义务,向贷款人代偿了孙某拖欠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7566.68元。代偿后,担保公司多次向孙某追偿,孙某始终拒不偿还,已构成严重违约。担保公司无奈诉至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经依法审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孙某向福建某融资担保公司偿还代偿款本息及罚息合计4800元。
调解协议生效后,孙某却未恪守承诺,在偿还3000元款项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拒绝支付剩余欠款,也正是这种消极逃避的行为,让他付出了额外的法律代价。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福建某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其需限期履行剩余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孙某依旧无视法律权威,既不申报财产,也拒不履行,试图逃避责任。
而在本案中的调解书中已写明,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孙某长期拒不履行生效调解协议,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持续累积、不断增加,原本的剩余欠款随之“越滚越大”。
执行法官随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孙某名下各类财产进行全方位查控,经查实,孙某名下银行卡内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强制力,执行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对孙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近3000元存款予以强制划拨,该笔款项不仅清偿了剩余代偿款,也足额覆盖了其逾期不履行产生的全部迟延履行利息,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法官提示
很多人以为达成调解就可以“拖一拖”,其实这是一个巨大的法律误区。
1. 利息“只加不减”:生效法律文书一旦指定了履行期限,逾期不履行,利息就会按法定标准(通常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加倍计算。这笔钱是法律对拒不履行者的惩罚,并非双方协商的结果,无法减免。
2. 不仅是钱,更是信用债:除了经济上的损失,拒不履行还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直接影响个人征信,对出行、贷款、甚至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等都造成限制。
3. 财产随时被划走:法院的查控系统是全方位的,只要名下有存款进账,都可能被直接划拨。孙某以为能躲过,最终却因“躲”而付出了更高的代价。
供稿: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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