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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违约金:损失补偿为核心,重复索赔难获支持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张鑫)买卖合同是商事交往中较为常见的交易类型,不少市场主体签订合同时都会设置违约金条款,以此约束各方履约行为。但部分市场经营者对违约金的法律内涵、适用边界认识不清,诉讼中既主张合同约定违约金,又另行主张资金占用损失。近日,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此案,法官带您了解违约金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回顾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供应商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土特产品,货款按月结算,双方还通过补充协议对违约情形、诚信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完成全部供货义务,乙公司工作人员对货物验收签字确认,经核算尚欠货款5万元。甲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欠付货款5万元、合同约定的5000元违约金,同时另行主张自供货完成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甲公司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乙公司拖欠货款拒不支付,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给付货款5万元、违约金5000元,驳回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针对甲公司另行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法院未予支持。违约金首要功能是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本案约定的违约金已经能够覆盖逾期付款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在违约金已经得到支持的情况下,再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属于重复求偿,有违公平原则。资金占用利息属于典型违约损失,已经判令支持约定违约金后,一般不应再重复支持资金占用损失,防止守约方获取超额利益。
 
    供稿: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