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买水果本是一桩小事,可买到变质水果后,消费者坚持索要千元惩罚性赔偿,商家认为诉求过高拒不接受,双方互不相让诉至法院。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消费纠纷案件,厘清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法律边界,实现定分止争。
基本案情
2026年8月,小美前往某水果店选购水果,自行挑选完成后付款结账。回家打开后发现,部分水果已经腐烂变质,无法食用。小美当即联系水果店协商处理,商家同意小美退回水果,并全额退还货款。小美将变质水果退回店铺,商家也准备退还货款。但双方沟通过程中,小美对商家的服务态度心生不悦,拒绝接受退款,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不足1000元按1000元赔付”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坚持索要千元赔偿。商家认为该诉求超出合理范围予以拒绝,双方协商未果,小美遂将水果店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小美提出,即便水果由自己挑选,商家仍负有保障售卖果品质量合格的义务。水果店表示愿意退还货款,但不认可千元惩罚性赔偿。为避免“小纠纷硬判结怨”,承办法官联合调解员立足案情开展调解工作,经释法明理,水果店向小美返还全部货款,小美收到货款后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惩罚性赔偿并非买到变质食品就一概适用,需要严格把握法定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腐败变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明确禁止经营的食品。但该惩罚性赔偿需要同时满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主观上属于“明知”仍然销售两个要件。生鲜水果保鲜期短,易受储存、环境等因素影响发生腐坏,不能仅凭果品变质,就直接推定商家构成“明知”,应当结合案件具体事实综合评判,不能机械套用千元赔偿条款。
商家将生鲜果品上架销售,应当依法履行货品查验义务,严把果品质量关口,不能将果品品质问题全部归责于消费者自行挑选;发生消费纠纷时,也应当注重沟通方式,妥善化解矛盾。
法官提醒
生鲜水果保鲜期短,极易受储存、环境影响发生腐坏。消费者在选购生鲜水果时,尽量仔细查看果品品相,购物后妥善留存购物小票、实物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遭遇消费损害,要认清法律适用条件,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权。
广大商家应当严把商品质量关口,落实货品售前查验义务,出现消费争议时积极沟通、妥善处置售后问题,共同维护良好消费环境。(作者: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都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