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不给车辆购买交强险不仅是不负责的行为,更是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范某驾驶未投保任何保险的小型轿车,与骑电动车的冯某相撞,致使冯某双侧7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冯某与范某协商赔偿事宜,但范某不愿协商,故冯某将其起诉至法院。
因该事故范某负主要责任,且范某所驾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所有赔偿责任均需范某个人承担。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范某向冯某分期赔付6万元,若逾期支付,还将按年利率12%支付违约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是法律硬性要求,很多车主抱着“开车技术好,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不按时投保交强险,却没有认识到车辆保险关乎法律责任和自身权益。喀什市人民法院在此提醒所有车主:别拿运气赌明天,拒绝侥幸脱保行为。按时投保、安全上路,才是对自己和他人最负责的选择。
作者: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 李碧凤、隆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