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董祉圻)食药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问题不容忽视。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明明自己没有相关部门许可,却将“自制药”包装一下,就成为神药售卖给别人,不仅会扰乱市场正常的药品管理秩序,更会对其他病患的健康造成重大的伤害。近期,敦化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严厉惩处了两名制假售假的被告人,维护了社会公众利益和药品管理秩序。
案件回顾:
被告人王某患有风湿疾病,常年卧病在床不能下地,在购买使用偏方药后,自我感觉身体好转。于是王某花200元买来药方后,和配偶(已去世)、儿子张某在药店购买中西药作为原料,按照配方加工制作。
除部分用于自己治病外,王某将大部分制成的药品放到张某经营的参茸行内,以50元一大包的价格,卖给其他风湿疾病的患者。其中,被害人李某购买使用后,不仅病情没有好转,更是出现恶心、胃痛等情况,李某怀疑自己买到了假药,于是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张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调查,被告人张某、王某二人均无药品生产、销售许可,且张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明知是非法制作药品,仍将其销售给他人,2018至2024年期间,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5600元(已上交)。经鉴定,涉案产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和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从中检出吡罗昔康、布洛芬的西药成分。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并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张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区分主犯、从犯。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张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依法没收涉案药包,没收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宣判后,二被告人服判息诉。目前已一审生效。
法官提醒:
药品安为先。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物品,其生产和销售都有国家严格的标准要求,维护食药安全更是民生大事。法官在此提醒,生产、销售者要牢记初心,引以为戒,时刻警醒自己要通过合法依规渠道生产、申请、销售药品,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消费者也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民间偏方、“救命神药”,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如果发现“三无”药品,一定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不要轻易服用。(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