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台信息传播便捷,但言论引发的名誉权争议频发。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最终认定被告言论不构成名誉侵权,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原告洪某与被告段某因打麻将相识。2025年5月12日晚,段某怀疑洪某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在某酒吧殴打洪某。经公安机关调查,段某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此后,洪某诉至法院,称段某在共同朋友圈发布“把洪某打了,头发薅下一缕、脑瓜子打开瓢”等言论,还通过抖音私信向朋友芳芳讲述冲突,致其名誉受损、生活受扰,自己及父母精神痛苦,要求段某当面及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段某承认殴打事实,辩称言论均为客观陈述,未捏造谣言,还申请法院调取公安机关卷宗佐证,认为自己虽有殴打过错,但未侵犯洪某名誉权。法院审理查明,段某殴打及被处罚情况属实;其向芳芳私信讲述冲突时未歪曲事实,且聊天仅限两人,未扩散至第三人;洪某提交的与周某等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因未提供证人身份证据且未申请证人出庭,未被法院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法院认为,名誉权核心是社会评价,段某言论无侮辱诽谤内容,未被不特定第三人知晓,不会降低洪某社会评价,故不构成名誉侵权,判决驳回洪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网络社交平台非“法外之地”,发布言论需客观真实,勿用侮辱、诽谤性言辞;主张名誉权受损需留存言论内容、传播范围等有效证据;邻里朋友相处应相互尊重,遇矛盾冷静化解,共同维护和谐社交环境。
供稿: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