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以“不记得、记不清”来消极应诉,法院会如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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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抛物谁来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2020年9月,某高层住宅28楼一位业主家的阳台玻璃突然发生爆裂,一些玻璃碎片掉落到楼下,造成楼下两家邻居的窗户以及两位住户的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四名受损住户认为28楼业主应该赔偿车辆、窗户的维修费、交通费等费用,但是28楼的业主拒绝赔偿。其后,受损业主诉至法院。
 
    受损住户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及时提醒业主们定期做好玻璃窗的维保工作,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与28楼业主共同承当赔偿责任。
 
    被告业主认为车辆与窗户受损是玻璃爆裂造成的,并不是业主故意抛掷物品导致的,被告业主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则认为28楼业主家阳台不是物业共有部分,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提前预知和采取保护措施,业主家的玻璃发生爆裂属于意外事件。玻璃发生爆裂后,其已经第一时间在楼内开展排查、善后等工作,故已经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亦主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空坠物事件严重危及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四户业主的损失是由于楼上住房阳台的玻璃破碎后坠落所致,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玻璃幕墙负有一定的安全维护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无证据证明其已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酌定双方责任比例分别为80%和20%。依据业主的实际损失,判决支付相应的金额。
 
    高空抛物、坠物是近年来社会中的热点话题,成为名副其实的“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亦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的治理规则,明确了管理人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发生,例如:开展宣传提示,定期巡查发现隐患,安装防护装置等。事后,如果发生抛物、坠物事件的,也应当协助有关机关或受害人查找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杨志惠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