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帅和小美通过朋友介绍走到了一起,半年后两人决定先举办婚礼再领证,小帅的父母在婚礼后全资给小帅买了新房并登记在小帅名下,一年后两人领证。但之后两人工作变动分居两地,感情也因此变淡,于是双方提出离婚的想法,但两人因为财产分割产生了分歧,小美认为房子虽然登记在小帅名下,但其属于婚后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小帅认为买房时二人还没有登记结婚,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由于地区风俗的原因,在有些地方,把婚礼仪式视为结婚的开始,容易给当事人造成一些法律理解上的误区。小美认为办了婚礼后买的房子就是婚后购置,但我国法律采取的是登记结婚制,只有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才能认定为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小帅父母全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小帅个人名下,又是在结婚登记之前,该房屋属于小帅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小美无权要求分割小帅的个人财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